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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转发了!河北12岁女孩遭4名同龄人围殴,刺痛无数人的心……警方通报→


女孩遭4人殴打 视频在微信群传播

5月29日18时许,一段女孩被打的视频在滦南县多个微信群传播,视频中,一名女孩遭连续殴打。



5月30日,河北滦南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发现该视频后,滦南县公安局立即介入调查。


经连夜查实,视频中当事人分别为滦南县的王某(女,12岁)、陈某(女,12岁)、周某(女,13岁)、崔某(女,12岁)、李某(女,13岁)。该5人平时交往较多,因日常琐事陈某等4人经商议后,将王某带至事先约定的宋道口镇某村一空院中。随后,陈某、周某先后对王某实施殴打,并用手机拍摄视频传到微信。目前,滦南县公安局已受理为行政案件,所有涉案人员均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滦南县公安局提示,由于视频中均系未成年人,为避免给受害人带来二次伤害,希望网友不再继续传播该视频。

滦南今年4月也曾出现类似女孩被打事件。滦南19岁女孩因琐事在烧烤店殴打15岁女孩,在2分多钟的时间里扇了对方近50个耳光。公安机关认为打人者触犯《刑法》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类似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

就在前几天刚刚发生一起类似的事件
云南禄丰ー名12岁女生
被多名男生围殴欺辱的视频
在网络热传
引发网友愤怒


视频中,多名男生
不停地用脚踹女孩头部及背部
抢夺并打飞了女孩手机

其中,
一名男生用细条欺辱女孩
并将其摔倒在地
女孩全程没有反抗


5月27日
禄丰县新闻办通报称
该视频属实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已将被打女生送医院检查
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抚
公安机关
已将涉事男生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校园,原本应该是世界上最纯真、

最美好的地方,

可不知道为什么,

近些年的校园霸凌事件却屡屡上演。

2019年10月20日,辽宁绥中县六股河边,一名年龄十四五岁的小女孩,不仅被几名年轻男女轮番殴打,还被扔进了水里,遭强行浸按......


2019年11月14日晚9时许,山东聊城,初三女生郭某、侯某因一些生活琐事对王某心生不满,两人采取扇耳光、拧耳朵、踢踹胳膊大腿等方式殴打王某。11月15日下午,郭某又在下课休息及放学之后,在女厕所和教室内踢踹王某,造成王某脸部、双耳及大腿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

为什么孩子会沦为校园暴力的奴隶?

类似的事件,也许此刻正发生在我们的孩子周围。

看到这样的事件,想必所有人心中都是心痛的,但我们更应该去反思:


为什么孩子会变成这样?沦为校园暴力的奴隶?


日常生活中,我们是否有正确引导孩子如何处理矛盾?


作为家长,我们是否给孩子起过不好的作用,在孩子面前频繁使用暴力?

在此提醒各位家长,平日里我们一定要做好对孩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孩子正确处理伙伴间的矛盾,并教育孩子做一个善良、正直的人,勿做欺凌者!

不仅如此,我们也要教会孩子,注意识别霸凌行为,学会保护自己,远离校园霸凌的伤害!


遏制校园霸凌,不应成为一句空话

每当出现霸凌事件,社会对于校园霸凌的谴责一次比一次激烈,可随着事件热度减弱,公众的谴责和关注也随之减弱,只能靠“下一次”霸凌事件来唤醒。社会对校园霸凌的关注和谴责略显无力,但社会对消灭校园霸凌的诉求却日渐强烈,这种无奈和困境凸显了社会在校园霸凌问题面前的尴尬处境。
社会即学校。对处于成长期的学生来说,他们的认知能力、行为方式还没有完全形成,社会上的风气也是影响他们的重要因素。学生常常会跟着社会有样学样。现实社会中的“丛林法则”和暴力问题也对校园霸凌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律是制止校园霸凌最有效的手段。可从目前霸凌频发的状态来审视,针对校园霸凌行为的法律是缺失的。尽管《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进行了调整,可针对校园霸凌的专门规定仍是空白。



种种因素让校园霸凌的出现不是偶然,
那么合力解决也就成为治理问题的必然。


家庭方面,既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也是解决问题的难点,家长不仅要积极与孩子沟通谨防被霸凌,更要教育并检查自家孩子是否霸凌他人;


学校和教育部门要对霸凌问题正确认识,对霸凌问题要定期排查,并建立有效的投诉渠道,对霸凌行为的惩罚要纳入学校规章制度;


社会和法律方面对校园霸凌的治理应该是并行的,一方面通过现有法律惩治社会暴力问题,净化社会风气。


另一方面,对校园霸凌要刻不容缓专门立法,
把这个问题纳入到法治轨道下解决。


遇到这9类情形,立即报案!

近日,最高检、公安部等9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 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 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 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 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 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 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 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 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接到报案公安机关应立即接受 人民检察院应立案监督


此外,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


最后,小编也想提醒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我们或多或少会遇到难以化解的难题,也难免怒气冲冲。


当我们与同学之间产生隔阂、发生矛盾时,要积极与家长、老师倾诉沟通,寻求他们的帮助,而不是使用暴力的方式宣泄不良情绪,欺压他人。


来源 | 央视新闻客户端、央视网、新闻联播、学生安全教育平台

编辑 李萌 | 责编 蔡丽 | 监制 贾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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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校园欺凌事件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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